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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GMP動態]批次定期申請的剩餘有效期要求.

考量定期稽核的3年週期,MFDS表示將於解釋手冊中建議,對證書剩餘有效期不超過1年的場所提出批次定期稽核申請。

批次申請旨在減輕擁有多個場所業者的稽核負擔,因此應避免長期延長補件期限。

依《行政申請處理法施行令》第24條第2項,僅於延期申請明確說明補件所需依據與時間時,主管機關才可重新計算期限,應避免不必要的延期申請。

詳情請聯絡BCG。

https://emedi.mfds.go.kr/gmp/aply/view/MNU20284?searchType=ALL&pageNum=3&&pstSno=3&bbsSno=133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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