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韓國醫療器材許可.

職責介紹
- 自2020年8月31日起,MFDS先進產品許可主管部門依據《醫療器材法》第6及第15條、施行規則第4、第5及第30條,辦理醫療器材製造/進口許可業務。
- 主要職責
- 第3及第4等級醫療器材許可及變更許可
- 屬於許可程序的第1及第2等級器材許可及變更許可
- 製造/進口產品許可證補發
- 製造/進口產品許可證英文證明核發
須取得許可的產品
- 《醫療器材法》第6條及施行規則第4條規定,第3及第4等級器材適用製造/進口許可程序。第1及第2等級產品若於結構、原理、性能、預期用途或使用方法等方面,與已許可、認證或申報器材不具實質等同性,亦須取得許可。
- 依據委託認證/申報範圍指引及技術文件審查機構指定與運作規定,以下第1及第2等級器材須取得許可。
- 1. 與藥品或準藥品組合的醫療器材
- 2. 泛在健康醫療器材
- 3. 須追蹤管理的持續佩戴式呼吸監測器
- 4. 持續使用可能產生生物學影響的日戴型硬式及軟式隱形眼鏡
- 5. 適用器材許可與新醫療技術評估整合程序的產品
- 6. 不具實質等同性或須提交臨床試驗資料的器材
- 7. 尚未公告具體子類別的器材
許可申請程序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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